(1)清洗介質的選擇應根據水垢的組成、鍋爐設備的結構和材料、緩蝕劑的緩蝕效果、化學品的毒性和環保要求綜合考慮,一般應通過實驗選擇。常用清洗劑的選擇和用量計算見附件2“常用清洗劑及其用量的計算”;
(2)在正常情況下,鍋爐不得用回收的清洗液清洗,在特殊情況下,清洗液中的總鐵離子含量不得超過250毫克/升。當鍋爐用某些化學副產品的酸液清洗時,須事先測量酸的金屬腐蝕速率。如果含有易造成金屬腐蝕或危害鍋爐并影響安全的雜質,不得用于鍋爐清洗;
(3)應根據清洗介質、溫度、鍋爐材質等因素選擇合適的緩蝕劑。同時,應盡可能選用氣味小、無毒、性能穩定、水溶性和均勻性好的緩蝕劑;
(4)如果在清洗過程中加入清洗添加劑,應事先確定添加劑對緩蝕劑緩蝕效率的影響,以確保金屬的腐蝕速率和緩蝕劑的緩蝕效率符合本規則的要求。
(5)清洗單位應定期重新測試庫存緩蝕劑的緩蝕效率,防止緩蝕劑失效